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41 号
《山东省生产宁静事故应急步伐》已经 2020 年 12 月 29 日省政府第 97
次常务集会通过,现予宣布,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省长 李干杰
2021 年 2 月 24 日
山东省生产宁静事故应急步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包管人民群众生命和工业安
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宁静生产法》《生产宁静事故应急条例》等执法、
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
第三条 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分级负
责、属地治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宁静事故应急
事情的领导,将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纳入宁静生产专项计划,包管资金投
入,统筹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
治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应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宁静事故应急事情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依法履行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监督治理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做好生产
宁静事故应急事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分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宁静
事故应急事情实施综合监督治理;其他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在
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增强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建立健全生产
宁静事故应急事情责任制,完善应急组织体系,科学体例应急预案,配备必
要的应抢救援装备和物资,按期开展应急演练,事故爆发后依法开展应抢救
援事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卖力人对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全面卖力;其他卖力
人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生产宁静事故应急事情卖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和新闻媒体应当接纳多种形式开
展生产宁静事故应急的宣布道育,提高全社会的事故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
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建立生产安
全事故应抢救援信息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云盘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数
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治理、指挥和应抢救援能力。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应
当在危害辨识评估、案例研究、应急资源视察的基础上,依法体例生产宁静
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宣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生产宁静事故,应当组
织有关部分体例生产宁静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有关部分应当凭据专项应急预案和部分职责,制定应对本部分(行业、
领域)生产宁静事故的部分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急预案体
系,依法体例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理计划,并向本单位从
业人员宣布。
生产经营单位危害种类多、可能爆发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体例综合应
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某一类型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危害,体例相应的
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场合、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体例现场处
置计划。
事故危害简单、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体例现场处理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制定的专项
应急预案,应当自宣布之日起 20 个事情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备案。
有关部分制定的部分应急预案,应当自宣布之日起 20 个事情日内,报
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分。
矿山、金属冶炼、门路运输、都会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
用量抵达划定命量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合、
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合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的应急
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宣布,并自宣布之日起 20 个事情日内,凭据所属行业、
领域报送有关部分备案。
第十二条 有关部分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宁静生产培训事情计
划,并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事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生产宁静事故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
互救和避险逃生技术纳入年度宁静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
应当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应急预案演练。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
练,每 2 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 1 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理
计划至少组织 1 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 3 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 1 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理计划至
少组织 1 次演练。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体例单位应当建立按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
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剖析,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
理。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 2 年至少进行 1 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每 3 年至少进行 1 次应急预案评估。
第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步队是综合性常备应急主干力量,应当
凭据国家划定执行综合性应抢救援任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可以凭据生产宁静事故应急工
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社会组织配合建立专业性应抢救援步队。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分应当依托相关技术、治理等
专业人员组建应急治理专家库,并可以凭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为应抢救援事情提供决策建议。
第十八条 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
兼职应抢救援步队,并凭据有关划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分和
其他有关部分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的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
救援步队,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抢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抢救援步队签订
应抢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
抢救援步队。
第十九条 应抢救援步队应当制定应抢救援行动计划,按期组织训练,
并每月至少开展 1 次救援行动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种种应抢救援步队的协调联动,每年至少组
织开展 1 次联合演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爆发的生产安
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步队、专业性应抢救援步队
和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抢救援培训基地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
须要的应抢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实时更新和增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特定的所在 , 用于存放生产宁静事故应急工
作历程中形成的危险物品及其相关设备,并依法实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应抢救援步队和高危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装卸、运输单
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抵达划定命量的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工
艺、设备、宁静等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理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
第三章 应抢救援
第二十二条 爆发生产宁静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
单位卖力人。单位卖力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接纳下列一
项或者多项应抢救援步伐,并凭据有关划定在 1 小时内向事故爆发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急治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凭据事故危害水平,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接纳可能的应急步伐
后撤离;
(三)实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接纳须要步伐,避免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爆发;
(五)凭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抢救援步队加入救援,并向加入救援的应
抢救援步队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理要领;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な鹿氏殖『拖喙刂ぞ�;
(七)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应抢救援步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效劳
处接到生产宁静事故报告后,应当凭据划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
场,并接纳相应的应抢救援步伐。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宁静事故报告后半小
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宁静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宁静事故的,
还应当在 1 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宁静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凭据有关
划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爆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
及有关部分卖力人、应抢救援专家、应抢救援步队卖力人、事故爆发单位负
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抢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实行总
指挥卖力制。
加入应抢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听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凭据应抢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计划;
(二)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生长趋势以及可能
造成的危害;
(三)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入现场应急处理,执行本级人民政
府向应抢救援步队下达的救援命令;
(四)划定警戒区域,隔离�;な鹿氏殖�,维护现场秩序;
(五)接纳须要步伐,避免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爆发;
(六)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实时疏散和安顿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
边人员;
(七)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宣布的挪用和征用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和
物资的决定;
(八)组织安慰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九)凭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宣布应抢救援信息;
(十)执法、规则划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凭据事故处理事情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协调、现场救援、医
疗卫生、救援专家、后勤包管、新闻宣传等专业小组,并配备须要的应抢救
援装备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应抢救援步队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的救援
命令或者签有应抢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加入
救援。
应抢救援步队和有关专家凭据救援命令加入应抢救援所爆发的用度,由
事故责任单位担负。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担负的,由事故爆发地的人民政府审
核后给予合理赔偿。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历程中,发明可能直接危及应急
救援人员生命宁静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抢救援的人民
政府应当凭据专家意见决定暂�;蛘咧罩褂η谰仍�。
经评估具备恢复施救条件的,应当继续实施应抢救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为实施应抢救援,须要时可
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挪用、征用所需装备、设施、园地、交通工具等应抢救
援物资。接到挪用、征用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抢救援结束后,应当及
时送还被挪用、征用的应抢救援物资,或者给予合理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分可以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应抢救援物资
征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的人民政
府及有关部分应当完整、准确地纪录应抢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生存视频、
图像、数据信息等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对在生产宁静事
故应抢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实时给予救治、抚恤和进行伤残评定;切合烈士评
定条件的,凭据国家有关划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步伐的行为,执法、规则已划定执法责任的,依
照其划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违反本
步伐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进行备案的;
(二)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抢救援步队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步队演练的;
(四)未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
(五)未执行应急值班制度的;
(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宁静事故的;
(七)未凭据法定程序进行挪用、征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步伐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对生产经
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逾期未纠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睿�
(一)未将应急事情纳入宁静生产教育培训的;
(二)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的;
(三)未建立应抢救援步队或者未组织开展应急步队演练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步伐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责令限期纠正;逾期未改
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卖力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睿�
(一)未将应抢救援预案进行备案的;
(二)未按期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三)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步伐划定,迟报或者漏报生产宁静事
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对生产经营单
位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0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步伐划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宁静事故的,依照国
务院《生产宁静事故报告和视察处理条例》的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
下的�?�,对其主要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
一年年收入 60% 至 100% 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步伐划定,不平从有关人民政府或者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宁静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
部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对生
产经营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步伐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